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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 04/17/2008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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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入門問答(解答篇)
   
 
◆ 「保險」是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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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保險」是集合眾人的力量,以分散風險,消化損失的制度。在日常生活中只要將少部分得錢(保費)交給保險公司,當有需要發生,例如:死亡、殘廢、生病、發生意外等,保險公司就會給付一筆當初約定的金額,以禰補其所受到的損失。

所以有保險就可以為未來做準備,使生活更安定有保障。
 
◆ 保險年齡該如何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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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險人年齡為適用保險費率及決定契約範圍基準,屬於契約內容中重要的事項,有其一定的算法。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是以足歲計算,未滿一歲之零數,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。
 
◆ 人身保險的種類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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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保險將保險商品分成4大種類 :
一、 人壽 保險
  1. 死亡保險: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條件。
  2. 生存保險: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。
  3. 生死合險:合併被保險人生存與死亡為給付條件。
   
二、 年金保險
  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一次或分期給付保險金。
   
三、 傷害保險
  於被保險人因意外發生死亡或殘廢時給付保險金。
   
四、 健康保險
  填補被保險人於疾病、醫療時經濟上損失 。
   
◆ 保單應如何規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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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劃保單時應依年齡、對象責任、人生階段、身分地位及收入而有所不同。
例如:
一、 剛就業的年青人,因收入較低經濟能力較差,投保時應以保障、醫療及意外為主,若在經濟許可下,也可以加入年金險。
   
二、 結婚不久後,此時必須負起家庭的責任,本階段保險著重保障提高,重大疾病、意外、醫療及小孩之教育基金。
   
三、 邁向事業成功期時,應檢視保單,其退休養老的部分是不是足夠?
   
四、 人生最後一筆費用是否準備好了?有沒有留下巨額遺產給子孫頭痛?
   
◆ 有哪些事故發生保險不予理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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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的保險都會有不予理賠的部分,所以要保人應該在投保前先看清楚保險條例,以免日後引起糾紛,由於死亡保險或生死合險,只要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,依契約規定保險公司都需要理賠。但是,只要是有以下的情形之一者,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。
 
 一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。
 
 二、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。
 
 三、 被保險人在契約定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,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。
 
 四、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。
   
◆ 沒錢繳保費該怎麼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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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戶在沒有辦法繳保費時可以採取終止契約的方式,也就是解約。但是解約對保戶來說損失最大,雖然不用再繳保費,但是原來的保障也就通通沒有了。

此時可採用其他的變通方式,例如:將年繳改為季繳和月繳,而當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則可以採取自動墊繳的方式,或是使用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的辦法。或等到保單停效後,於2年的期效內繳付保費辦理復效,但在保單停效期間保險公司將不負責理賠。
 
◆ 申請保險給付金(理賠)需檢附哪些文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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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滿期或生存保險金:
  1. 保險單或其謄本。
2. 保險金申請單。
3.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。
 
(二) 醫療保險金:
  1. 日額給付型:
(1) 保險金申請單。
(2) 保險單。
(3) 合格醫院或指定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。

2實支實付型:
(2) 保險金申請單。
(3) 保險單。
(4) 合格醫院或指定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
    明細表。
 
 (三) 身故保險金:
  1. 保險單或其謄本。
2. 被保險人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。
3. 保險金申請單。
4. 受益人之身份證明。
 
 (四) 殘廢保險金
  1. 保險單或其謄本。
2. 殘廢診斷書。
3. 保險金申請單。
4. 受益人之身份證明。
   
◆ 何謂「保單借貸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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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單借貸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於交付保險費(通常一年以上)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,要保人得在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。要保人可利用保單借貸,以因應個人或家庭理財一時急需。

要保人應依照約定,定期清償保單借貸利息,保單貸款本金償還期限,最長至保險契約終止為止。要保人亦得隨時就保單借款本息為全部或部分清償。若保單借款的本息,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,保險契約即停效。但保險公司應於停效日前三十日,以書面通知要保人。
 
◆ 申請保險單借款需準備的文件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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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準備的文件為
(一)保險單借款申請書及借據。
(二)保險單。
(三)要保人身份證及要保書原留印鑑。
(五) 非要保人親自辦理者,依各保險公司約定辦理。
 
◆ 投保人壽保險在稅法上的優惠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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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及軍、公、教保險之保險費,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中扣除,現行規定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,000元為限。
   
二、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,係指保險業依據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的保險,由壽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給付之保險金而言,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,不論其名稱項目,均應免納所得稅 。

惟死亡保險給付,依據94年12月28日總統公佈之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」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基本所得在新台幣600萬以上之個人,若投保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,由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(若為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部分,免予計入)部分,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(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,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) 。
   
三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如下:
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,不計入遺產總額。
   
 
       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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