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一、獎勵期間: 94年7月01日至94年12月31日止,受理且承保之新契約(不含契撤件) 。 |
| 二、獎勵對象: 各級業務人員本人 (各級顧問除外)完成報聘 。 |
| 三、每月標準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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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三件 (每件至少年繳12萬,同一要保人六個月內投保多件僅計一件、共同招攬同一要保人以一件比例計算);FYC12萬(含)以上 。 |
| 四、獎勵方案:以月為單位,在獎勵期間“連續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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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次達到每月標準,獎勵一錢金質徽章一枚; |
| 第二次達到每月標準,再獎勵0.2克拉裸鑽一顆; |
| 第三次達到每月標準,再獎勵0.4克拉裸鑽一顆; |
| 第四次達到每月標準,再獎勵0.6克拉裸鑽一顆; |
| 第五次達到每月標準,再獎勵0.8克拉裸鑽一顆; |
| 第六次達到每月標準,再獎勵一克拉裸鑽一顆。 |
例如A君於7、8、9月連續三個月達到每月標準,可得獎勵金質徽章一枚、0.2及0.4克拉裸鑽各一顆;B君於7至12月連續六個月達到每月標準,可得獎勵金質徽章一枚、0.2、0.4、0.6、0.8及一克拉裸鑽各一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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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獎勵期間“非連續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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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勵期間有任何一次中斷達到每月標準,依達成合計次數獎勵最高次數之上述次序對照裸鑽一顆。
例如C君於7、9、11三個月分別達成每月標準,可得獎勵金質徽章一枚及0.4克拉裸鑽 一顆;D君於8、9、10、12四個月分別達成每月標準,可得獎勵金質徽章一枚及 0.6克拉裸鑽一顆。
註一:「金質徽章」以純金打造;「鑽石」為F級、淨度VVS1。 |
| 五、注意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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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、 獎勵於業績核實後安排聯合早會頒獎表揚 。 |
| 2、最近一期第 13個月繼續率未達86%者,暫予保留獎勵,俟競賽期間的業績於未來第13個月繼續率達到86%時,才予補發 。 |
| 3、 因故 (如第13個月保費繼續率未達86%)需追回獎勵時,以公司購入價格 。 |
| 4、本獎勵獎品不得折現。 |
| 5、本獎勵費用,依法列入薪資所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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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六、本辦法奉董事長核定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 |